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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如何设立泰国分公司

为了在泰国开展业务,外资公司可选择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的在泰分公司形式。分公司区别于办事处,可在泰经营且可获得收入。但是,外资公司在泰设立分公司,与其他类型的公司一样,需符合泰国《外商经营法》的要求。


按照《外商经营法》的规定,外商在泰的投资经营活动如属于《外商经营法》附录中第一类的行业,不允许外商投资经营。如属于附录中第二类行业的,包括因国家安全、文化、自然资源和环境而保留的业务。外国人持有的股份最高限额为60%,如果内阁批准了该项目,则外国人持股最高限额可放宽至75%。附录中第二及第三类行业的业务,均应当依法先向商业发展厅申请“外商经营执照”(Foreign Business License,FBL),取得该执照后,才能开始运营。若外国公司从事的业务未在三类禁止与限制目录中,则不必申请获得FBL。《外商经营法》中附录的三类禁止与限制行业明细,可关注“拓外”公众号,回复”投资常识"进行查看。


总结来讲,外资公司如需在泰国设立分公司,要看公司经营的业务是否为外商投资限制行业以及是否能申请到外商经营执照FBL。


外资公司设立泰国分公司,最低投资资金为200万泰铢。如属于上述《外商经商法》附录列明的投资限制行业的,最低投资资金需达到三年平均营业额的25%,最低不得少于300万泰铢。


分公司成立后3个月,至少25%的注册资金需汇入泰国,一年内需汇入另外至少25%的资金,第二年内再有至少25%需到位,剩余资金需在第三年全部到位。另外,运营泰国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个体,需要申请税务号并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