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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税收政策详解(二)

在泰国注册公司之后,董事会须至少每隔 12 个月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包括公司在该财年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损益表。董事会必须委任公司股东大会指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以及收入报表进行审计,并在财年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将上述报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应运用 XBRL 技术 (该标准同样运用于许多发达国家)将财务报表通过电子系统提交至泰国商业发展厅。

根据泰国的相关政策,企业一年的收入额达到1,800,000泰铢(360,000RMB)以上的公司,必须在公司成立或开业后的60天內,前往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的税务登记事项。以上税务事项,都可以由公司内部员工办理或者交由走出去公司会计来办理。

上期我们已经介绍了泰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您可关注我司微信公众号“拓外”,回复“泰国税收一”进行查看。今天我们将重点介绍泰国的增值税、代扣税。


1. 增值税VAT、特别行业税

泰国的增值税制度从1992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取代了旧的商业税制度。根据新的体系,产品生产加工的每一阶段的增值税税率为7%。

需缴纳此项税款的有:生产厂家、服务行业、批发商、零售商以及进出口公司。增值税必须按月缴付,征收额如下:

应纳税额 = 产出税额 - 投入税额

产出税:是指销售时经营者向购买人收取的增值税;

投入税:是指经营者因业务需要向供应商支付的货物或服务税额。

如果计算的结果为正,则经营者必须在每月结束后15天(每月15日之前)内主动向税务部门纳税。如果计算结果为负,则以现金或税金核销等形式向经营者返还税款,退款在下一个月还清。

A. 零税率:货物出口,服务出口,泰籍法人的国际航运,国际海运,这些业务可以享受零税率。如果泰国法人在国外经营享受零税率,则该国法人在泰国也可享受同等的待遇;使用国外贷款及援助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业销售商品及服务;向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外国使馆及领事馆销售的商品及服务;保税仓库之间、出口加工特区的经营者之间、或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商品买卖及服务。

国内商品及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600,000铢,但低于1,200,000铢的经营者,可任选支付年销售额的1.5%的税金或支付常规的增值税。但是,经营者如果选择支付销售额1.5%的税金作为纳税额,则不得向其客户收取增值税的税金用来缴付此税款。

B. 特别免缴增值税:

(1)经营人的年销售收入少于600,000铢;

(2)销售或进口农产品,牲畜,及农用原料,如化肥,种子等;

(3)销售或进口书籍和出版物;

(4)审计,法律服务,卫生服务及其它专业服务;

(5)文化及宗教服务;

(6)教育服务;

(7)根据雇佣合同由雇员提供的服务由皇家谕令规定的产品销售;

(8)根据泰国工业区管理局规定, 免缴进口关税的货物;

(9)国内运输(不包括空运)及国际运输(不包括空运及海运)。

C. 特种业务税

下列业务征收约3% 的特种业务税代替增值税:

(1)商业银行及类似的业务, 包括金融,证券机构及信用社;

(2)固定资产的销售;

(2)保险;

(4)典当;

(5)特种商业税参照下文介绍的税率,根据每月帐单计算而成。

D. 汇款税

汇款税只适用于利润从泰国分公司汇往其海外总部。汇款税率为税前汇款额的10%, 须由汇出资金的公司的汇款部门在款项汇出后7天内将税款付清。但是, 用于购买货物, 一些商务费用, 及贷款本金, 资本投资回报等则不受此项课税限制。

此项课税也不适用于泰国公司或合营企业向海外汇出的红利或利息支出。这类支出已在付款时缴过税。

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或合伙公司, 不在泰国经营而由泰国所取得的可估收入, 除股利收入付款人须预扣汇款额的15% 作为所得税,股利收入则预扣10%的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在泰国股票交易市场的共同基金获得的利得及利润分成无须预扣税金。

以下情况也免于交纳增值税:

(1)经营者的年销售收入少于60万铢;

(2)销售或进口农产品、牲畜以及农用原料,如化肥、种子及化学药品等;

(3)销售或进口出版的资料及书刊;

(4)审计、法律服务、健康服务及其它专业服务;

(5)文化及宗教服务;

根据雇佣合同由雇员提供的服务,皇家法令规定的产品的销售,泰国工业区管理局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国内运输(航空除外)及国际运输(航空及海运除外)。

下列业务加征一定比例的特种商业税来代替增值税,税率如下:

(1)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及信用社,3%;

(2)生命保险, 2.5%;

(3)财产保险,3%;

(4)固定资产的销售,3%;

(5)当铺,2.5%。

(6)交纳特别行业税时,还另须交纳该税款的10%作为地方政府税。


2. 代扣税

所有人付应课税所得时皆须依照下列个别情况对该所得进行扣缴:

a) 给付应课税所得第1项及第2项之所得时,给付方应对该所得依下列步骤扣缴税款:

b) 给付应课税所得第3项及第4项之所得时,

c) 给付方应于每月七日前将上一月所扣税款向所属地区之负责单位缴清。

企业、合伙事业或其他泰国居民于给付应课税所得予任何泰国所得税之 纳税义务人时,应依下列各项所得之扣缴税率执行扣缴义务:

a) 给付应课税所得第5项之租赁资产支出时,扣缴税率为5%;

b) 给付应课税所得第6项之专业服务支出时,扣缴税率为3%;

c) 给付应课税所得第 7 项及第 8 项之服务所得时,扣缴税率为 3%;

d) 给付应课税所得第8项之广告费用时,扣缴税率为2%;

e) 给付应课税所得第8项,因推广销售所产生之费用或折扣(若推广之产品或服务仅供消费者自用,非供销售者,则无须扣缴),扣缴税率为 3%;

f) 给付应课税所得第 8 项,非属服务所得、公共交通费用、饭店及餐厅之费用或保险费之其他费用时,扣缴税率为 3%;

g) 给付除公共交通费以外之交通费时,扣缴税率为1%;

h) 给付应课税所得第8项,属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奖金时,扣缴税率为 5%;

i) 给付应课税所得第 8 项,属钻石或其他未经切割之宝石之费用,扣 缴税率为 1%(支付者为最终消费者时不适用);

j) 给付应课税所得第 8 项,出口商购买稻米之费用,扣缴税率为 0.5%;

k) 给付应课税所得第8项,出口商或制造商生产商品购买水生动物之费用,扣缴税率为 1%;

l) 给付非泰国居民应课税所得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及第 6 项时,除股利所得扣缴税率为 10%之外,其他项目扣缴税率为 15%。当地方或中央政府给付第 5 项、第 6 项、第 7 项或第 8 项之应课税所得 超过 10,000 泰铢时,给付单位将于每次给付时,以 1%之扣缴税率对该 给付金额进行扣缴。

纳税义务人于个人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若所属年度已扣缴税款高于应纳 税额,应于个人所得税结算申报截止日(次年度之3月31日为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结算申报截止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有关泰国的其他税种,将在下期为大家做相关介绍。